阿城市种子公司蔬菜种子综合商店与大庆市蔬菜种子公司购销茄籽合同纠纷案
1989年11月11日,阿城市种子公司蔬菜种子综合商店(以下简称阿城种子商店)与大庆市蔬菜种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种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茄籽合同,合同约定:阿城种子商店提供鹰嘴长茄籽200公斤,紫长茄籽100公斤;种籽必须保证质量。种籽销售后,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品种与标定的品种不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阿城种子商店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0年1月8日至3月28日大庆种子公司将先后购进的鹰嘴长茄籽销售给龙凤乡铁东、保田村等21个单位100多农户,共售出71.6公斤,种植面积达916.25亩。同年7月下旬,购买此鹰嘴长茄籽的单位和农户发现结出的果实不是鹰嘴长茄,遂要求大庆种子公司赔偿损失。大庆种子公司与阿城种子商店曾两次为此进行实际调查、检验,并对大庆种子公司销售出的鹰嘴长茄籽的帐目进行核对。大庆种子公司为追偿损失诉至大庆市龙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经委托大庆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对该品种进行鉴定,认为该茄籽系龙茄一号,经与种植鹰嘴长茄进行比较测算,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12.1934万元。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阿城种子商店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种供货是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阿城种子商店赔偿大庆种子公司12.1934万元。判后阿城市种子商店不服,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阿城种子商店以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计算损失不当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阿城种子商店给付大庆种子公司经济损失69051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大庆种子公司放弃对其余52883元的赔偿请求。(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