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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提出《关于促进东北经济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互惠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经济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事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经东北经济区第六次经济技术协作会议各省、区(含计划单列市)代表协商,特提出《关于促进东北经济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互惠政策意见》,建议纳入由辽宁省牵头制定的《东北三省相互优惠政策》。1.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取消限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遵循“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平等自愿、风险共担、面向市场、共同发展”的原则,广泛开展以发展农业、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加工业和出口创汇产品为重点的联合与协作,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经济水平。2.根据三省一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运用资金、技术、产品、设备、厂房、土地、运输工具、商标和资源等方式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和合作项目,各省、区的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干预,并要在计划、能源、交通、物资、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放宽、优先、优惠的政策,支持其不断完善、不断发展。3.地区合作和企业联合、协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不受签约单位行政隶属单位的变更、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影响。对按联合协议或协作合同规定分得的资金、外汇、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所在省、区要提供方便保证给予出境。4.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的开发研究,建立和发展信息市场,促进信息流通和商品化,为企业牵线搭桥内联外引项目。对利用信息资源开展的各类咨询和服务,可按有关方面协商的金额收取有偿服务费。5.三省一区经协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联合协议和协作合同的履行,如有不履行联合协议和协作合同,或在履行中发生经济纠纷时,属行政管理方面的,由所在地经协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由有关省、区经协主管部门联合裁决。属经济合同方面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依法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