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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制定了十条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2年省税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10条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乡镇企业,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照顾。
    2.对新办的乡镇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二年。
    3.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照顾,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乡镇企业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综合折旧率8%提足用好。对于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乡镇企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折旧率可再适当提高。
    5.对经济效益好、利润水平高、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1%提取流动资金。
    6.乡镇企业计税标准工资由每月每人100元增加到120元,对劳动强度大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增加到150元。
    7.对于乡镇企业实行内部集资,支付给职工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8.对年所得税负担35%以上的乡镇企业,可对其超过35%税负的部分应征税额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
    9.乡镇企业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经当地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照顾。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1)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的;
    (2)遭受自然灾害的;
    (3)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的;
    (4)历史包袱沉重的;
    (5)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的。
    10.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发放资金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的乡镇企业,可免征资金税。(郝怀亮 蔡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