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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制定《关于利用价格杠杆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十条意见》

1.适时调整不合理产品价格和经营差率。对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凡价格不到位的,要积极理顺到位。其中属于国家管价的品种,应主动向国家反映企业面临的困境和要求,争取国家及时予以解决,或者疏导变通解决;属于省管价品种,按照市场需求,只要能销得出去,价格就给予调整到位。根据国家部署,调整原材料价格时,及时按政策调整后续产品价格,尽量不留时间差,以免因价格调整滞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要以调整差率作为建立新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重点解决生产资料、其本生活必需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的经营差率偏低问题,促进商品流通,搞活市场。2.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结合修订省管价格目录,在1991年已下放160种类商品价格的基础上,1992年再将75种省定价商晶下放到地市县或行业管理;并将315种商品价格直接下放企业管理,实行市场调节。3.对“特企”实行特殊的价格政策。被列为“特企”的大中型企业享有以下价格权力:①除国家管价和省管价的少数品种外,其他产品价格管理权全部放给企业;②属于省以下管理的国家指导价的产品价格,原则上放开,实行市场调节;⑧“特企”生产的出口商品,定价权放给企业,由供需双方协商议价;④除国家每年一度的财税物价大检查外,省以下各级物价检查部门不再对“特企”进行价格检查。4.对国合商业零售企业逐步放活价格。除重要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食盐、奶粉、啤酒、卷烟,肥皂、洗衣粉、棉纺织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灯泡、铁锅、元钉、铁线、油漆,化肥、农药、农膜,煤油、柴油、汽油等)继续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外,其他商品原则上都放给企业定价。批发企业对放开商品中需求弹性较大,供求又比较平稳的产品,可先行试点放活,逐步推开。5.切实维护企业的价格权利。除按《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的权利外,对已明令放给企业的权利,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上收或截留,要切实保证各项物价宽松政策到位。6.适当放宽价格检查处理的政策界限。对大中型企业的违价案件,要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政策:①对因国家政策变化造成企业产品亏损,而国家又未及时调整价格引起的违价案件,要从宽处理;②对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精神,企业只在执行中根据市场变化和生产经营需要,把国家规定略作变通的,从轻处理;⑧对因产品亏损,企业提交了调价报告,有关部门未作批复而出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只收缴非法所得,免于罚款;④对企业涨价在先、国家调价在后的违价案件,只收缴企业自行调价高于国家调价的差额;⑤对正在更新改造设备、扩大生产能力和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而缺少资金的企业,其违价额可视情况部分缓收。7.简化调定价格审批手续。大中型企业的产品需要调定价格时,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的,可直接报省物价部门申请解决。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拖延审批,企业的申请可自行生效。如有变化,从正式批件下达之日起再作更正。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的,企业可直接报省物价部门共同向国家请示解决。8.提供价格成本、信息咨询服务。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地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一是向企业提供同行业社会成本和先进成本信息,帮助企业对标达标,促进企业提质降耗,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效益。二是建立多层次的价格信息网络,向企业提供产、供、销价格信息,推动企业面向市场,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三是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价格政策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价格宽松政策。今后,物价部门的政策性文件和调价文件都直接发给对口的大中型企业,并要分期分批对企业物价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企业的价格政策水平。9.推行行业价格管理。随着放开商品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发挥行头作用,使企业之间能平等竞争,以利于大中型企业生产和经营,拟在全省一些行业推行行业价格管理。既把一部分价格管理权和检查权赋予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物价管理机构,以促进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10.清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治理“三乱”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收费、罚没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黑政[1992] 40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治理乱收费,全面推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要逐项逐部门进行清理,凡是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缔。企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并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今后,凡是滥收费的,一经发现,要依法给予重罚,直到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龚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