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制定《黑龙江省统计检查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5日制订了《黑龙江省统计检查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统计检查员由黑龙江省统计局委任,并颁发《统计检查员证》。规定各级统计检查员的设置条件及报请审批程序。对委托的统计检查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规定统计检查员履行的职责和职权的范围、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省统计局向行署、市委派一名由地、市统计局长或副局长提任的统计检查特派员,并代表委任机关行使统计检查职权,依照委派机关的指示,查处驻在地区内有重大影响和难于处理的违反统计法规案件。(朱昌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