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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于12月5日发布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省城郊区、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的田间,固定场所等道路外发生事故的处理;省、市(行署),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负责处理发生在本系统内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性质及当事人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黑龙江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的发布,使我省农机事故处理纳入了法律轨道,事故调节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提高了农机事故案件的处理速度,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赵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