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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颁布实施《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6月9日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全省城市建设规划领域的第一部大法。
    该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凡行政建设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至六章分别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政建、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内容。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规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黄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