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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环卫工作费用定额正式颁发
1992年12月18日,省建委正式颁发了《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环卫系统执行。
该《定额》可作为各级计划、财政及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环境卫生经费的计算依据,追加“附加间接费”后,还可作为环卫部门开展有偿服务时的收费依据。(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