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
1992年,为振兴发展产业,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针对一些大中城市和县(市)一度撤销、降格、削弱管理机构的状况,分别采取开会、下发文件,竞赛评比等形式,强调房地产业的地位和行政职能作用,以开展住宅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动迁管理、产权产籍、交易市场、住宅小区、纠纷仲裁、危房鉴定、经营维修、地产经营等管理工作。由于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市县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使全省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健全,名称统一。全省各大中城市和1/4县(市)均设立了房地产管理局,全面行使政府职能,其他县(市)统称房地产管理处,同时相应地设立了产权产籍、市场交易、动迁管理,危房鉴定和纠纷仲裁等内部机构,并由县城管到建制镇,树立了依法行政、职能完整、地位突出的良好形象。
根据部司1990年统一部署,制定了省级产权市场管理争先创优标准。大庆、鸡西、鹤岗、阿城、海林、同江、依兰、克山、齐市富区、依安、讷河、密山、穆棱、汤源、宝清、鸡东、佳市郊区、集贤、双城、巴彦、尚志、庆安、青冈、北安等市县荣获1991年度全省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先进水平达标单位光荣称号。其中,哈尔滨、伊春市荣获1991年度创全国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先进水平达标单位光荣称号,建设部授予牡丹江市房地局产权地政处为全国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标兵单位光荣称号。
为加强法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1992年积极主动和有关部门协调关系,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使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强法制观念,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为发展产业,保护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徐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