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颁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9月7日,省建委、省计委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保障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确保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科学合理,促进工程项目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发挥建设项目的良好综合效益均有重要作用。
    该办法共四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的分级规划管理、第四章附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按照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议,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地意见书,所需的附件、附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选地意见书的规划管理,按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即县、市、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相对应同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选址的规划管理,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报请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渠道愈来愈趋向多元化,为此对“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企业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黄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