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全省初步形成地方环境法规体系

全省初步形成较为完善和基本适应环保工作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截止1992年,颁发地方性法规1件,行政规章9件,地方性环境标准2件,省级环保部门和地(市)县级政府环保规范性文件167个。主要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松花江水系黑龙江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松花江水系黑龙江省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及水域功能区划》等。《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送审待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这个全省综合性法规已形成初稿,力争1993年出台。
    全省14个地市都成立了法规科(处),大部分县也成立了法规股。省局成立了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全省14个地市已有10个成立了行政复议机构,已有11个地市46个县(县级市和区)建立了环境监理机构,有环境监理人员521人,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专、兼职执法人员还有200人,这些人员85%以上都持有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书。环境执法日趋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暂行办法》及相应的一批全省统一法律文书,从而强化了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10起,罚款13万多元,其中发生行政复议案件3起,发生环境行政诉讼6起。调处环境污染纠纷1259起,赔偿金额达140多万元,并全部履行。(刘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