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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义务教育法》实施中的问题

  1992年,省政府根据省人大检查《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时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1、提高社会各界对《义务教育法》严肃性的认识,明确义务教育对政府、社会、家庭、学校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让人人知法、懂法、执法;进一步完善我省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将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之中,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2、为解决乡镇拖欠民办教师工资和补助费问题,将教育经费上收给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以利于协调各种矛盾,平衡使用;为解决学校取暖费紧张的矛盾,一是缩短暑假,延长寒假,减少冬季取暖时间,减轻取暖费的压力,二是推广林甸县的“燃池取暖法”,解决农村中小学取暖问题;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继续实行群众集资办学,在城乡广开筹措教育经费渠道。
    3、继续抓好在职教师学历补偿教育,到1995年使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70%,小学教师达到90%;抓好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到本世纪末使大部分教师接受两次职务培训,并培养出一大批教育教学专家;对不合格的教师进行适当调整,到1997年争取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加强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工作,把住民办教师入口关,严格控制民办教师数量,做到逐年减少;对现有无证民办教师,在两年内整顿完毕;对缺编的老少边地区,经考核后,改为“临时合同制”;对优秀民办教师,通过自然减员指标,新增指标和脱产上大中专学习办法,争取每年有5%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为解决学科不配套,专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音、体、美、外教师短缺问题,今后在高师、中师招生中进一步扩大定向生的招生比例,保证农村生源。加强薄弱学科建设,适当调整音、体、美、外师资培训基地的布局,解决各地短缺学科师资不足的问题。改革分配制度,逐步做到招生计划与分配计划统一起来。(毕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