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出台
1992年8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该《条例》共30条,涉及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体系框架、领导、教师、教材、基地、经费、配套政策等问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系指对公民所实施的从业前和从业后的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各种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政府统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政府统筹的主要内容是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地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考核及毕业生就业;合理安排与使用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力、财力、物力;协调各部门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应用型、技艺型的高级技术、管理和其他高级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中级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农业技术骨干;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掌握初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各种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培养、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经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明》或《岗位合格证书》。凡有技术等级标准的,由省、市、县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在农村、逐步实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术教育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办学单位自筹、联办单位投资、利用贷款、社会资助、学校创收和适当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职业技术学校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验、实习基地。城镇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外实习基地,由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农村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接受学生实习,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此《条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