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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奖励机制,重奖有功人员

为了促进艺术精品的创作和生产,推出更多的人民群众所喜爱的艺术人才和剧(节)目,表彰奖励全省文化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系统以外的社会各界为我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省文化厅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设立了省文化艺术事业奖励基金会,并于1992年3月份进行了首次颁奖活动。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这一奖励机制,体现“少奖重奖”的原则,对原《黑龙江省文化艺术事业奖励基金会评比奖励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对于获全国“文华大奖”首奖和“五个一工程”首奖的剧组,奖励人民币5~6万元,其中最主要的创作人员奖金为2万元;获全国“文华”大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的剧组,奖励人民币3~4万元其中最主要的创作人员奖金不少于1万元;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组,奖励人民币2~3万元;获全国文艺“群星奖”一等奖的集体,可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3万元;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金奖的集体或个人,奖励人民币2~5万元,其他奖获得者奖励人民币1~3万元;新创作或改编的思想艺术价值较高、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在三年之内公演超过300场以上的剧组,奖励人民币3~5万元;其他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可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5万元。此奖励办法于1992年8月25日正式下发,并根据新的《奖励办法》对海林县长汀镇文化站站长何蕾同志,荣获’92武汉国际杂技艺术金狮奖的齐齐哈尔马戏团《空中体操》节目组和荣获全国话剧小品戏曲小喜剧比赛一等奖的省广播艺术团话剧小品《接站》剧组给予了重奖,使全省文化战线的广大干部和职工深受鼓舞。(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