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卫生工作综述
到1992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达到8853个,其中各级各类医院1694所,比1991年增加19所,增长1.13%;床位达到127164张,比上年增加2215张,增长1.77%,其中医院床位115655张,比上年增加2587张,增长2.29%;卫生人员237985人,比上年增加5371人,增长2.31%,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82368人,比上年增加4148人,增长2.33%;全年财政拨款3.76亿元,比上年增长11.90%;地方卫生部门房屋面积40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4.16%;专业设备总值3.97亿元,比上年增长18.51%。
19种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控制在169.87/10万以下,肺结核患病率控制在540/10万,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8.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0.1‰以下。1992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共诊治病人70199282人次,住院治疗1869336人次,抢救危重病人72617人次,抢救成功率城市综合医院为90.86%,县(市)级综合医院为91.59%,工企医院为89.55%;病床使用率72.01%,治疗有效率96.56%;病床周转次数16.8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