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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我省于199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黑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从法律上为做好妇幼卫生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条例》实施前,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参加宣传人员7000余人,受教育面达1380万人。1992年,全省有29个县成立了危急孕产妇抢救组织,设有专线电话和抢救车,有24个县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71.8%;能住院分娩的乡卫生院由336所增加到429所,产科床位由720张增加到970张,新装备产包1663个;全省94%的女乡医、接生员、通过了岗位培训。为了促进母乳喂养,提高婴儿身体健康,按国际标准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专家考核验收,我省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哈尔滨市红十字妇婴医院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妇产医院被评为全国首批“爱婴医院”。通过全省广大妇幼卫生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婴儿死亡率由1991年的30.4‰下降到30.1‰,孕产妇死亡率由1991年的39.0/10万下降到38.2/10万。(尹冀源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