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试点在我省望奎县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35号文件要求,由省体改委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配合,确定在望奎县作为我省医疗保险试点县,从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在望奎试点的基本做法:一是确定参与医疗保险的对象,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及其家属必须全部参加。二是确定三种医疗保险种类:即职工普通疾病;职工大病;职工家属大病医疗保险。三是确定六种疾病为大病及医疗费用标准。四是制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办法。职工普通疾病,个人不承担保险金,实行按不、同工龄与个人利益挂钩。职工及家属大病保险金,由职工和职工单位分别为其本人的家属每人每年交纳12元的保险金。五是确定了承担医疗保险的医院。六是成立了县医疗保险局。实行医疗保险虽然只有几个月的时间,但收到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一方面是筹资渠道拓宽,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据统计:于1992年9—12月集资医疗费4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5万元。另一方面是保证了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减少了损失浪费,特别是解决了家属“因贫不治、因病致贫”的问题。(尹冀源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