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景祥:1992年全省民族工作
1992年全省民族工作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舒景祥
1992年是我省民族工作开拓前进的一年,是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的一年。全省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结束后,我省各市(地)、县(市)开展了较为广泛深入的传达学习和宣传活动。省委常务会议确定了“三落实”(思想落实、工作落实、组织领导落实)和“四步走”(学习宣传、调查研究、协调政策、检查落实)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本思路。制定了落实方案。按照省委的决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集中精力办了三件事。一是为开展全省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调查做了大量具体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省直17个部、委、办、厅和4个市(地)政府组织成8个调查组共50多人,从4月15日开始,先后对齐齐哈尔、哈尔滨、大兴安岭、佳木斯、牡丹江、黑河、松花江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8市(地)及32个县45个民族聚居村322户少数民族牧民家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汇总了一批调查资料,撰写了9份调查报告。通过调查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民族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二是组织协调解决了一批民族工作的实际问题。从调查的问题中筛选出100多个实际问题,经过两个月的上下协调,采取省、市、县三级分层次解决的办法,落实解决了116个问题。三是研究制定了推进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广泛协调的基础上,主管省长召开两次办公会议,最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和《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1)70号文件,加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的通知》。这是省政府推进自治县和民族乡镇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1992年我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持续发展,改革开放力度增强,经济效益有所提高,群众生活有所改善。农业喜获丰收。全省民族聚居地区(按民族村统计口径)粮食总产量达12.3亿公斤,比大丰收的1990年增长2%以上。水稻、小麦产区的单产、总产都有提高。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也有新的发展。少数民族牧区奶牛饲养业继续保持大发展的好势头,鲜奶交售量达6.5万吨。1992年全省少数民族农牧民人均收入达700元,比上年增长7.7%。民族聚居地区各业生产已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起步阶段。民族聚居地区的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目前已有乡镇(村户办)企业1.8万个,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0%左右,可达5.7亿元。扶贫工作取得较好效果。我省西部蒙古、达斡尔族聚居乡村的扶贫工作取得成效,使少数民族贫困户由1991年的7357户减少到5112户,脱贫30.5%;创办了一批经济实体。据统计,工商部门已经批准登记的经贸、外贸公司共11家,注册资金416万元,自有流动资金95万元,在推进民族地区对外开放上起到了引导的作用。社会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1992年全省民族学校达到655所,少数民族在校生21.5万人,(其中有7.4万少数民族学生在单独设校的民族学校读书)。民族聚居地区新建和维修校舍10万多平方米,民族学校的“一无两有”基本解决。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普及率、合格率均达到省规定的标准。职业教育和实用农业技术推广也有较快发展,1992年有10万多人次受到农业生产适用新技术的培训。各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也有较大发展,少数民族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批民族村进入较高层次的文明单位。少数民族的群众性传统体育运动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十分活跃、丰富多彩。
三、认真落实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民族地区的各项照顾得到落实,民族团结不断增强。继省《民族乡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各市县为了使法规落到实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实施办法或细则。截止到目前,全省有10个市制定下发了贯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在民族乡镇的34个县(市、区)中,已有23个制定了贯彻《民族乡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些办法或细则使省的民族法规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些地方民族法规的实施,不仅对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促进各民族事业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起到了保障作用,而且也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