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政府制定科技贡献奖励政策
(一)发明创造新成果,并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创经济效益税后利润十万元以上的,可从当年利润中提出7%,第二年提出2%奖给主要技术承担者及其他有功人员。第二年新增利润在五十万元以上,并获得省二等以上(含二等)和市一等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技术承担人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二)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产品质量创部优省优,当年投产实现新增利润十万元以上的,可按当年新增利润5%、第二年按2%奖给开发引进者。(三)改进工艺与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新增利润五万元以上的,在年增利润中提出3%奖给个人。(四)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提供科技信息被采纳,并取得年创经济效益和节省资金达十万元以上,可按新增利润1%奖给个人。(五)完善科学的管理办法,工作时效明显提高,年创经济效益或节省资金十万元以上,可从新增利润中提出2%奖给个人。(刘建国 赵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