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哈尔滨市、黑河、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审批权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
哈尔滨市、黑河、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审批权的决定》
(1992年8月1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哈尔滨市、黑河市、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审批权的议案》。会议决定:
一、授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黑河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和省外投资征(拨)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土地审批权。
二、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征(拨)用土地审批权扩大为耕地5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亩以下。将黑河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的征(拨)用土地审批权,扩大为耕地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亩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