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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1992年10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0年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同年9月19日省政府以黑政发[1980]177号文件正式颁布实行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省政府又以黑政发[1983]134号文件颁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对我省控制物价上涨,维护价格秩序和经济秩序,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两项地方性法规已失去其法律效力。经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对《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