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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的规定(试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3年10月11日,作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的规定》(试行):(1)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办理婚丧事宜的规定,节俭办婚事,从简办丧事。(2)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其子女婚事和配偶、直系亲属的丧事,不准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发请帖或通知;不准收受礼品、礼金。不准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提倡婚事不用车,丧事少用车。必须用车的,婚事限制在5台以内,丧事限制在6台以内。经批准使用公车的,要按规定交款。必须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4)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事先要向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申报,有关组织要按上述规定严格把关。(5)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非党领导干部要给予政纪处分。(6)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主要是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中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于正副科长、正副乡(镇)长和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