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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张振英接受财物案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于1993年11月19日对张振英案件发出通报,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振英,于1992年2月,利用其主管城建工作的职权,为承揽建筑工程的构件公司谋取利益,其儿媳收受该公司2万元人民币,已构成违纪。根据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财物,虽未能证实本人知道,也要追究该党员的责任”的规定,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给予张振英同志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建议行政撤销副市长职务。所收2万元上缴财政。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