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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7月17-21日举行。会议传达学习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精神;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作出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1992年决策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议》和《关于各专门委员会聘任顾问的决定》。会议初步审议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草案)》。分别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草案)》的说明、《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1992年决算和199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9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992年财政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农民负担问题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情况的报告、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报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全省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还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两院”和党群口办理的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及关于鄂伦春族下山定居四十周年迎庆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议通过了干部任免事项。 (赵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