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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1月18日至23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了《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初步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提交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初步审议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草案)》。分别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说明、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贯彻落实《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金融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今年工业经济形势和明年工作思路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铁路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还审议了省人大民侨外委员会关于检查《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议还通过了干部的任免。 (赵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