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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我省法院从3月份起在七台河市两级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和肇东市、红兴隆农垦法院进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点工作。6月份省法院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了试点工作的经验,修改和完善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试点扩大到哈尔滨市、绥化地区和农垦三个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基层法院。各试点法院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试点任务。12月份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会议,决定从1994年起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规定了错案范围、责任主体、处罚措施、处理程序等章节。对错案范围和标准的界定、错案责任的区分、个人责任的承担、处罚的措施和程序以及查处错案责任的机构、权限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试点的经验表明,实行错案追究制:一是追究错案,增强了办案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二是将案件质量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执法水平,加强了廉政建设。三是处分错案责任人,推进了干部管理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必须有完善的目标管理制度、审判工作规范化制度、办案责任制度、奖励制度和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与之配套,才能推动法院工作的全面改革。 (张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