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律师工作改革有新举措
为推进律师工作改革,我省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律师过错赔偿的规定》、《黑龙江省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工资制若干规定》、《黑龙江省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4个文件,并以此为依据于1993年10月制定了《省直律师工作改革实施方案》。11月,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开始分七个步骤在省直11个律师事务所实施这一方案。第一步,推荐主任。国办所主任的条件:具有律师资格和三级以上律师职称,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年龄在57周岁以下。8个国办所专职律师或司法厅机关、省律师协会有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并参加推荐主任会议。申请人发表施政演说后,国办所的全体专职律师以及律管处、律协的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推荐主任,3个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分别召开合作人会议来选举主任,主任从合作人中产生,不受国办律师事务所主任条件的限制。第二步,对推荐出的国办所主任进行考核聘任。对经民主推荐产生的国办所主任人选,由司法厅干部处、律管处进行考核,报厅党组讨论批准聘任。批准后试用期为6个月,胜任者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选举的主任报司法厅备案。国办所落聘主任、副主任一律不往厅内和其他直属单位安排,原级别待遇按档案干部对待。第三步,由新主任聘副主任、律师和工作人员。新主任同应聘的副主任、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3年。双向选择,自愿组合,不受本所编制限制。落选人员可在省直所内流动,也可创办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开办经济实体。在上述应聘过程中最后仍未被聘用人员,自谋出路,由原律师事务所发给其6个月本人工资,工资比例:第1-2个月发给其本人工资100%,第3-4个月发给其本人工资80%,第5-6个月发给其本人工资60%,6个月后仍未调出者停发工资。分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没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落聘后,由厅向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第四步,由厅审计处对各所财务、财产进行审计登记。第五步,由律师事务所新领导班子制定新的目标责任制,组织本所律师完善所内各项规章制度。国办所律师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所实行效益工资。第六步,原第二、三、四、五、六律师事务所与主管单位交叉人员进行分离,分离后所内从事专职工作的律师不得少于3人。第七步,取消省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顺序排列及带有专业性质的称谓。由各律师事务所自定名称。到12月23日,省直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已基本得到实施,这便为落实律师事务所自主权、指导全省律师工作改革全面铺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王 焕 王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