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证工作实现三个新突破
一是公证处的自身改革有了新突破。省司法厅制定了我省《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并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市作为试点单位。首先,在公证处的机构设置和用人制度上进行了重大改革。牡丹江、鸡西市公证处内部设置了国内经济部、国内民事部和涉外部,哈尔滨、大庆、勃利等20多个公证处分别在开发区、较大型企业和乡镇设立了公证办事处或代办处。公证处和所属各部办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公证处主任由司法局长聘任,公证人员由主任聘任,层层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建立起内部竞争机制。其次,在财务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年初,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等大中城市率先进行了试点,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公证处逐步向事业单位管理转变。全省共有25个公证处进行了财务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试点。这25个公证处分别实行差额补贴、内部实行自收自支和完全实行自收自支的办法。那些改革条件不成熟的公证处,虽然仍实行统收统支,但已有相当数量的公证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扩大了自主权。在分配制度上,把公证人员的收入与办证所创效益挂钩,实行效益工资制,公证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根据效益而浮动。二是公证服务领域有了新突破。省司法厅积极同有关部门协商、探讨业务联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需要入手,从有关部门具体的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分别同省建行、土地局、省建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实行公证的规定》、《关于房地产管理中实行公证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重大经济合同必须公证,须公证而未公证即为无效。从根本上使公证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必不可少的重要地位。三是公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了新突破。省司法厅于1993年9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公证人员出具假证、错证追究处罚的规定》,并将这一工作纳入各级公证工作目标考核中。1993年假证、错证率明显降低,公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许多市、县政府请公证员当法律顾问,直接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各公证机关还通过证据保全、提存、强制执行公证以及重大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树立和提高自身威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带来可喜的经济效益。全年办证358292件,超出年指标的12.4%;收费3511607元,超年指标的5.6%,创我省历史最好水平;各项公证工作也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内经济公证128601件,比上年增长35.7%;涉外经济公证11345件,是1992年的22.2倍。通过公证揭露、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不法经济活动2572件,避免经济损失271万多元。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92件。 (赵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