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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龙等盗窃油田生产建设重要物资案

姜凤龙,41岁,安达市人,捕前在大庆龙凤乡当临时工。姜犯伙同罪犯王占国、范洪武、董胜臣、吕方友、王占海、何兴久,自1990年11月至1991年5月,有分有合,流窜于大庆市油建第七分公司朝阳沟施工工地、林源炼油厂供应仓库等4个工地、仓库盗窃4起,盗得油田用内外防腐钢管及各种型号不锈钢管共104根,盗窃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98万元,销赃得款5.9万元。其中主犯姜凤龙参与盗窃3起,盗窃总价值23.18万元。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21日,认定姜凤龙等7名罪犯均犯盗窃罪,判处姜凤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王占国、范洪武死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董胜臣、吕方友、王占海、何兴久6年以上有期徒刑。姜凤龙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姜凤龙被依法处决。 (侯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