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林、李中华等盗窃耕畜案
张松林(42岁,嫩江县临江乡多金村农民),李中华(46岁,嫩江县油厂工人)二犯伙同罪犯赵明玉、王长江、李艳华、曹玉元、史永柱、张国生自1989年秋至1990年12月间,有分有合,流窜于嫩江县、讷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在32个村屯和农场、林场盗窃34起,盗得役马39匹、耕牛17头、骡子4匹以及其它物资,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9万余元。其中盗窃农民家中役马38匹,耕牛15头、骡子4匹,所盗耕畜分别被宰杀卖掉。主犯张松林参与共同盗窃12起,单独盗窃1起,共盗得役马25匹、牛9头、骡子2匹,盗窃总价值3.5万余元;主犯李中华参与盗窃18起,盗得役马15匹、牛9头、骡子1匹,盗窃总价值3.03万余元。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1日,认定主犯张松林、李中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赵明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李艳华犯盗窃罪、销赃罪,王长江、曹玉元、张国生、史永柱犯盗窃罪,分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松林、李中华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9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罪犯张松林、李中华死刑。对其余罪犯维持一审判决,张松林、李中华被依法处决。 (侯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