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忠、巩学文抢劫、盗窃案
宋立忠(29岁,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三队,无职业)、巩学文(24岁,塔河县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二犯勾结在一起,从1992年9月至1993年6月期间,合伙抢劫4次、盗窃2次。先后流窜到伊春、长春、佳木斯市,以乘坐出租车的机会,将出租汽车司机刘文举、潘力、王胜连打死,抢劫拉达、莫斯科人牌出租车3台,开到加格达奇区销赃。二犯抢劫出租车、其他物品和现金共27.6万元,盗窃所得现金和物品折价共7000余元。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20日以抢劫、盗窃罪并罚,判处宋立忠、巩学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巩学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宋立忠、巩学文死刑,宋、巩被依法处决。 (侯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