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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勇、李九会特大贪污案

罪犯刘大勇(23岁,黑龙江省燃料总公司出纳员)于1992年10月初至12月7日先后七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本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大直街办事处的支票填上数额转出,套出现金10万元挥霍。1992年12月20日省燃料总公司将刘大勇调到科通公司,要求刘1993年1月到新单位工作。刘感到平帐无望,便与曾为其用支票串现金的李九会(24岁,哈尔滨铁路分局哈铁职工生活供应段哈尔滨乘务员执行所值班员)提出拿100万元一起出逃,李同意。1993年1月5日,刘大勇将省物资厅给省燃料总公司的应存入工商行大直街办事处帐户上的20万元资金存入省金融科技实验银行,同时通知该银行1月7日要提现金100万元。1月7日14时,刘大勇持其私自购买的并已加盖印鉴的现金支票,同李九会在省金融科技实验银行提取现金100万元。二人先后在上海、石狮、桂林、福州等地流窜,曾预谋办假护照逃往国外。此间二犯共挥霍赃款13万余元。刘大勇共贪污公款110万元,其中勾结李九会共同贪污公款100万元。案发后共追缴赃款、赃物折人民币98. 63万元。尚有11.37万已无法追回,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李九会的父亲李玉忠向侦查机关报告李九会的下落和李被抓获后交待刘大勇藏匿的地点及大部分赃款的存放地点等,对破获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认为对李九会可以从轻处罚。故认定刘大勇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李九会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核准了对贪污犯刘大勇的死刑判决,于1994年1月8日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吴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