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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冷贪污案

吴冷(30岁)在任中国农业银行宁安市支行东京城办事处联行员期间,于1991年12月3日,利用职务之便,在《划收凭证清单》上伪造划入人民币30万元,同时在《县辖往来付款报单》上伪造同等数额的划出款,予以平帐。之后吴向富民建材商店经理孟××谎称,这笔款是朋友的粮款,要暂存到孟商店所在的工商银行东京城办事处帐户上,孟答应,吴便用转帐存款单将宁安农行资金30万元转入该商店帐户。此后吴于1991年12月5日、6日、9日先后三次利用转帐支票、汇票将款转出,然后套取现金25.28万元;于1991年12月7日至16日利用转帐支票偿还个人欠款3.96万元。吴将套取的现金以编造的假名分别存入三个储蓄所10.3万元。1992年1月3日吴携带14.98万元人民币潜逃,先后窜到沈阳、鞍山、上海、广州等地大肆挥霍,至3月22日被拘留止,吴已挥霍11.3万余元(破案后追回赃物折合人民币2.57万元),其余赃款被追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核准了对贪污犯吴冷的死刑判决,于1994年1月8日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吴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