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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效显著

1993年,我省农民负担管理工作加大了执法力度,完善了配套措施,采取实际步骤和得力措施,真清实减,取得了很好效果。全省农民负担总额由1992年的16.7亿元下降到15.4亿元,减少1.3亿元,下降7.8%,人均负担也由1992年的98元下降到90元,人均减轻8元,有效地遏制了农民负担增长势头,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
    1.为使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省政府抽调百名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省政府百名减轻农民负担特派员,深入各地、市、县督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末,省政府又组织力量,对全省农民负担管理进行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形成了领导重视、上下配合的有利局面。
    2.认真清理项目,切实减掉农民不合理负担。各地、市、县共清理出省级以下涉农项目累计1793项,文件2180个,取消不合理项目1326项,同时,撤消各类非生产人62324人。
    3.实施“二三四”监控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内部负担常规管理制度。据1993年末统计,全年提留统筹总额为6.3亿元,比1992年的7.1亿元下降了8000万元,人均减轻4.7元。提留统筹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也由1992年的6.43%下降到4.66%,达到国务院规定的5%以内的要求。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1993年共征提7225万个,比1992年少提912万个,劳均负担也由1992年的16.9个下降到14.9个。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