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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全省电子工业发展的决定》

1993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电子工业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省政府第一次以法定公文的形式肯定了电子工业在全省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充分地表明了电子工业已受到了空前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已下决心要加快全省电子工业的发展。
    《决定》指出,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信息技术是振兴经济的一种有效“倍增器”,在执行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发展电子工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设立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广应用项目。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能应用电子技术而不采用电子技术的不予立项。要鼓励和支持兴办新的电子企业。鼓励三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电子企业共同发展。《决定》还指出,国有企业在调整产品结构时,兴办电子分厂或电子企业可享受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对电子企业,可比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区政策给予优惠。中小电子企业可比照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吸纳人才。各专业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要把发展电子工业和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作为资金投放的重点之一。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发展电子工业。 (赵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