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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1993年,省建委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资质审查。1.凡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并履行企业法人登记手续。2.新建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营城市供水企业,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取得试运行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向社会供水业务。3.过去已经登记注册的,要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凡没有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向社会供水业务,违反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邵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