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993年我省在大力宣传贯彻《矿法》的基础上,坚持不断地完善矿管法规体系,先后制定了矿山企业“三率”考核备案表制度及“三率”指标考核和抽查制度、矿山督查制度,制定印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处罚程序和处罚的公文格式》、《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修改稿)。同时还加强了对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组建了矿产督察人员队伍,完成了采矿登记数据库的建立工作。为制止无证开采、违法收售矿产品,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产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地矿管部门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使我省的矿产品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得到明显改善,乡镇矿业治理整顿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秩序得到进一步加强。 (魏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