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加强撤、并、转单位的档案管理

为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省档案局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转制单位档案的管理。
    1.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转制的单位,都要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和交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留存、转让或销毁档案,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2.切实做好撤、并、转单位档案的清缴和整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要争得单位领导的支持,把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纳入撤、并、转单位的实施方案,与各项工作同步进行。
    3.认真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撤销单位的档案全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合并单位的档案,先暂由并入单位代管,待不需要时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转为经济实体单位的档案,可由新单位代管一个时期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依照《档案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基建和设备档案随产权走。
    4.档案移交前必须做好收集和整理工作,没有办理完毕档案交接手续,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调离。 (伊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