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新举措
为适应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省劳动局于1993年初下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意见》,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新举措。
一、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目标。1993年在省辖11个市和1/3的县(市)开办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初步建立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和生产自救为主要依托,劳动合同签证、职工养老保险、技术工人交流、出入境就业管理、综合信息为内容的“一条龙”服务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新机制。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一是加强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建设。劳动部门对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固定场所,配备相应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城乡结合的服务网络。二是健全市场法规。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以前,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暂行办法,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信息工作。逐步形成各级劳动部门与其它部门、城乡相联、分工协作的信息工作网络。
三、搞好相应的配套改革。一是改革劳动计划管理体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劳动部门只办理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证等必要手续,不再下达招工指标;二是发挥工资杠杆的调节作用,运用价值规律,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三是深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各种所有制之间合理流动;四是充分利用生产资料、金融、技术等其它市场提供的条件和机遇,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四、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指导与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规则、政策、法规,对非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审批,核查和监督劳动力市场的活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与承办职业介绍,开展职工交流,组织劳务承包,收集和发布劳务信息,进行就业指导等,为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由择业服务。 (孙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