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实行新的招生办法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省劳动局于1993年上半年提出技工学校实行新的招生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招生计划问题。从1993年起,技工学校指令性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自主确定招生人数和专业(工种)设置。政府办的技工学校,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由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商定,坚持三定向的原则,即“定向招生,定向培训,定向安置就业”,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对签订合同的企业关停或破产时,毕业生可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部门负责推荐,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凡进入劳动力市场安置就业的毕业生,同样享受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
二、关于招收自费生问题。1993年技工学校有培养能力可超规模招生,超出的人数可按自费生管理。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劳动局、财政厅、物价局(黑劳培字[1992]185号)精神执行。
三、关于农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四场企业招生问题。凡是有培训能力的技工学校,在坚持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委托代培生外,可为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林牧渔四场企业招委托代培生,为他们培养技术工人,并可进行有偿培训。培训时间要根据专业(工种)的复杂程度确定,可长可短,但最短不能少于1年半。毕业考核合格发给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遵循“哪来回哪去”的分配原则,其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
四、关于在职职工进行学历培训问题。1993年技工学校在有培训能力的前提下,招收在职工人进行培训。学制2至3年。学员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发给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黄耀辉 孙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