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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实行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为了解决新旧劳动体制并存的矛盾,实现改革由单项推进向综合配套、重点突破的转变,尽快形成改革的区域性大气候,发挥改革的整体优势和效应,省劳动局决定于1993年下半年开始推行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对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
    一、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凡进行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的市、县,都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和各种用工形式及所有制的身份界限;企业从外调入的固定工、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也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统称为企业职工。
    二、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既要继续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又要加强分配方面的宏观调控,积极探索企业自主决定工资的新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特别是区域性改革试点市、县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视企业产权改革进程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控方式和手段。在管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要全面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在试点区域,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和办法,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再保留档案工资。
    三、深化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扩大覆盖面,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全部实行统一制度和标准,为打破所有制界限、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二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另一部分与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基本养老保险金与特价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挂钩,定期调整。在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到位率,增强失业救济的承受能力,保证排放到社会的企业富余人员的基本生活。要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各种形式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 (孙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