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7月19日至25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接受邓三瑞辞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一九九三年决算的决议》;会议还作出了《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初步审议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草案)》。听取并审议了关于《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及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及修改情况的汇报;哈、齐两市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五个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及各有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关于1993年全省决算和199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199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199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贯彻实施《代表法》情况的报告、省政府秘书长刘公平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赵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