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标准接待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4年5月30日作出《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超标准接待的规定》:(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下级(含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要坚持轻车简从,不准讲排场,摆阔气,追求豪华奢侈,搞铺张浪费。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2)坚持工作餐标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黑办发[1991]19号《关于严禁党政机关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暂行规定》。由于物价及其他因素,工作餐日标准可暂按不超过20元执行。确因工作需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对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以及乡镇(含乡镇)以下单位,工作餐一律实行一饭一菜。(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住当地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住宿标准仍按省财政厅黑财字[1992]53号《关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游费开支的规定》执行。(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部门主动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凡搞超标准接待的,超出部分不准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5)不准用公款公物在营业性舞厅和其他场合为领导干部举行专场舞会。对于组织专场舞会的,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参加为其举办的专场舞会的,由本人承担一定费用,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黑龙江省驻外机构接待本省去该地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可按所在地的接待标准执行。 (樊玉本 孙成安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