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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阎佩亮受贿案

哈尔滨市环保局副局长闫佩亮在1989年任哈尔滨市南岗区副区长时,分管哈尔滨市中兴建筑工程公司工作。该公司所属企业哈尔滨中兴电控设备厂经研制后欲生产JS-2型限酒自锁装置,上此项目需要区政府批准并向区政府借款。1989年4月在区政府常务委员会议上,闫佩亮对此项目做了可行性分析和同意上此项目的发言,从而此项目和借款得到区政府批准。1989年5、6月间哈尔滨市中兴建筑工作公司经理郝志刚送去一台日产松下牌NV-C12型录放相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闫收下。闫佩亮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认定闫佩亮犯有受贿罪,免予起诉。哈尔滨市纪委决定给予闫佩亮开除党籍处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闫佩亮行政撤职处分。 (类玉本 孙成安 温 今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