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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扶持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政策规定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政府扶贫救灾领导小组、省民委、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六部门于7月25日联合发出通知,强调要继续执行和完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政策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省人大颁发的有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例、法规,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由于实施分税制或新税制后的某些新规定,除按税制改革应上缴中央的财政收入外,地方留成部分要按原规定执行,保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原体制内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对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机关返还办法解决。省、市(地)、县政府原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几个人口较少民族(如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等民族)实行的特殊照顾政策要继续执行,各地原来用于少数民族医疗、教育和生活困难等方面的补助开支,今后应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增加。对边远、闭塞、落后的民族地区在改善交通、能源、社会服务设施等基础建设方面要优先于、宽松于一般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在以工代赈的资金和项目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要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的政策措施。 (克 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