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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994年,经过七台河中级人民法院等七个法院的试点工作,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了《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这项制度所追究的错案,包括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或处刑严重失当、混淆是非或裁判显失公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对违法立案或不立案、越权受案、依法应予执行而不予执行或适用执法措施不当、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以及违法严重超审限等行为,比照追究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由导致发生错案的有关人员(包括办案人、法医技术人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庭院有关领导及上级法院有关人员等)分别承担。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罚包括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免除法职、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构成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这项制度,全省各级法院普遍制定了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年内共追究错案60余起。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