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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等为“王伟刚涉嫌杀人案”办案单位和个人记功

1994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为办理王伟刚涉嫌杀人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牡丹江林区分院刑检二科记集体一等功。
    1991年4月19日,柴河林区公安局一干警和9岁的女儿被同局干警张泗维及同伙王成岩(柴河林业局工人)杀害于家中,手枪被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柴河林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王伟刚作为重大嫌疑犯收审,并刑讯逼供,王伟刚被屈打成招。1992年4月,公安机关将王伟刚以杀人罪提请柴河林区检察院批捕,柴河林区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审查核实有关证据,认为王杀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1993年2月,牡丹江林管局公安局又直接向牡丹江林区分院移送起诉。此时,有关部门也多次敦促检察机关将王起诉到法院,交付审判。牡丹江林区分院克服困难,顶住压力,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公安机关又于同年5月和9月移送起诉,刑检二科的同志在院领导和上级院的坚决支持下,两次严格把住了起诉关。1994年1月,凶犯张泗维被抓获(其同伙王成岩已被击毙),涉嫌关押二年多的王伟刚被无罪释放。1994年9月24日,省检察院在牡丹江召开了庆功会。高检院、省委政法委领导出席了会议。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长郝银飞宣读了高检院为牡丹江林区分院刑检二科记一等功并颁发奖金1万元的决定;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刘永忠宣读了省检察院关于给牡丹江林区分院刑检一科、柴河林区检察院、省院农林检察处刑事办案组和高云鹰等八名同志记功并颁发奖金5000元的决定;牡丹江林管局领导也宣读了给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和柴河林区检察院颁发奖金2万元的决定。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