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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常泰受贿案
杨常泰(48岁)在担任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塑料厂厂长期间,于1991年初至1992年4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浙江省瑞安市瑞光塑料厂厂长尤津华等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99335.26元,同时批准尤津华等人从塑料厂购出聚乙烯原料。1994年8月22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常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常泰服判。1994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常泰的判决。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