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边境经济贸易公司哈尔滨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西柯马杜林·拉士德·拉比耶维奇易货贸易合同纠纷案
绥芬河边境经济贸易公司哈尔滨公司(以下简称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于1992年1月8日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西柯马杜林·拉士德·拉比耶维奇(以下简称拉士德)在哈尔滨市签订总价值800万美元的现汇合同,约定由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向拉士德发运日用品。自1992年2月始,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交付给拉士德116050双旅游鞋,价值80万美元。拉士德接到货物后未能履约。为此,双方于1992年7月协商后将现汇合同改为易货合同,重新约定用116050双旅游鞋、5000条拉舍尔毛毯交换200台拉达轿车。1992年8月,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交付给拉士德5000条毛毯,加上已交付的旅游鞋货物总价值为1004245美元。后因拉士德称其国内汽车价格上涨,无法供货,双方又先后将合同修改为由拉士德向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交付棉短绒和钢材,但拉士德仍不予供货。故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与拉士德所签易货贸易合同合法有效。拉士德收到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交付的货物后,未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应赔偿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因其违约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判决拉士德给付绥芬河边贸哈尔滨公司货款1004245美元,支付利息192816美元;赔偿损失176748美元,以上三项计1373809美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70元由拉士德负担。拉士德未上诉。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