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制度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确保人民生活安定,省政府于1994年6月2日制定了《黑龙江省价格监审规定》。主要内容是:
1.监审范围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非常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2.监审价格的品种有面粉、大米、豆油、猪肉、鸡蛋、鲜牛奶、食盐、食糖、酱油、蔬菜、豆腐、奶粉、药品、絮棉、毛线、洗衣粉、肥皂、自行车、学生课本、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医疗费、学杂费、托儿费、自来水、房租、市内公共交通等28项。
3.监审品种属于政府定价的项目,如食盐、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学生课本、药品、医疗费、学杂费、托儿费、自来水、房租、市内公共交通,执行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如面粉、大米、豆油由省物价、粮食部门规定作价原则、办法,实行挂牌销售,蔬菜价格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肉、蛋、豆腐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指导性批零差率或零售指导价格;洗衣粉、肥皂、酱油、鲜牛奶、食糖、絮棉、毛线、自行车、民用煤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指导性进销差率,经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4.监审品种实行调价备案和申报制度。属于地、市、县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前10日向省物价部门备案;如果一次调价幅度超过20%,或两次调价间隔少于6个月,或全年累计调价幅度超过30%,则应于调价前15日向省物价部门申报。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调整,如对洗衣粉、肥皂、酱油、鲜牛奶、食糖、絮棉、毛线、自行车、民用煤,生产企业在调整出厂价格时,应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如果出厂价格一次调价幅度超过15%,或两次调价间隔少于1个月,或全年累计调价超过25%,则应于调价前10日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对面粉、大米、豆油、肉、蛋、菜、豆腐等品种在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最高限价时,应同时向省物价部门备案。对凡规定进销差率的种类,差率偏低需要调整的,经营企业应向制定该差率的物价部门申报。 (崔淑彦)